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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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表:
一、土地(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號)及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投資車都汽車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三、債務人之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
四、債務人任職於車都汽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五、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六、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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