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