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楓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字第254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0元(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560萬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87,92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