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第468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號;追加案號:同署97年度毒偵字第7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於97年11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97年11月28日送達(按被告已於97年11月23日出監),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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