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夏昱蘭 即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惠玲 為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惠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惠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認證書暨法人資格證明、聲請人承諾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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