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拍字第115號抗告人乙○○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7年度審拍字第11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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