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拍字第26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97年度審司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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