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萬四千五百三十六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