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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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被   告 久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
○○鄰○○路○○○號;法定代理人乙○○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
○○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久泰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丁○○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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