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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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理由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所竊得富士牌接著
劑一瓶價值新台幣一百八十元,情節輕微,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薄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十四日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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