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弗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