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住居所,均設在彰化縣轄,雙方在雲林地區並無居所,已經本院訊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方合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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