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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