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聲請人 郭孝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孝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始得聲請訴訟救助。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民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萬零二百五十八元,並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二審卷一第
九、二○○頁),上開清單亦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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