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字第2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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