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 楊秀英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二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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