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莊嘉隆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四號成立訴訟上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及參酌聲請人主張請求部份,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二千二百零八元第一審送達費用四百元另一八五元已發還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十一萬二千七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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