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二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零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陸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捌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零玖元,尚欠新台幣捌仟叁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速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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