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05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黃旭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旭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黃旭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