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玉妹、張│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5106│凱捷、許棟│月1日起│││││元│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玉妹、張│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106│凱捷、許棟│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凱捷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玉妹、 許棟溢 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67,694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凱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1年8月1日(即第1期),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65,10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張玉妹、許棟溢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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