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27號

聲請人邱OO

相對人邱OOO

關係人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邱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邱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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