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27號
聲請人邱OO
相對人邱OOO
關係人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邱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邱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