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833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致均

被告 楊憶蘭

楊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典郡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典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繼承人楊典郡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死亡,其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 楊順治 、母 張苓盈 及同父同母姐 楊毓媚 、弟 楊琮聖 均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被告則為其同父異母妹即第三順位繼承人,尚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被告所自承,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4月21日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則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繼承楊典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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