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