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 王名江 被告 賴信璇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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