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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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李永彥 原告 韋瓊絨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就李永彥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3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就韋瓊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640元,共應繳新臺幣18,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