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洪仲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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