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瑞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即原告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春發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余瑞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17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