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吳片 訴訟代理人 吳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屬財產權之性質,又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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