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8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20元,尚欠新台幣7,040元。
二、陳報本件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 陳能輝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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