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48號原告 林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被告 王佳祥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複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確認被告與 王仁義 間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成立之新台幣伍佰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二分之一,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為擔保該債權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設定抵押權二分之一均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與王仁義間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成立之新台幣伍佰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二分之一,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為擔保該債權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設定抵押權二分之一均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麗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