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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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6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游欽林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元,其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
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依約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前向原告清償,如未依約清償應依約定條款第
15條約定按週年利率19.71%支付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則按週年利率15%計息。如未依約繳納每帳單截止日前最
低應繳金額,依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後段得加計違約金。
被告因無力還款於95年12月13日向原告傳真申辦信用卡陽光
理債專案,然於96年2月毀諾,依約定條款第5條約定得按
年利率19.71%計息。被告自90年7月13日起至96年9月12日
持卡期間,累積欠款新臺幣(下同)162,688元(本金為
156,875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消費欠款之事實,但
印象中僅欠本金12萬餘元,但因已太久未留存任何資料,且
利息部分時間已太久,被告願還款,但目前無力負擔,每月
僅能清償數百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陽光債專案申請書等為證,被告
雖以前詞答辯,惟查:
㈠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渠主張
,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1679號判例意甸參照)
。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歷史帳單查詢紀錄尚屬完整,應堪
認為真實,而被告雖抗辯積欠12萬餘元,但未能提出任何據
以為證明,應認被告此部分抗辯為無理由。
㈡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
短者,依其規定;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25條、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對被告之利息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適用5年
之消滅時效。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最後消費時間為96年9月
12日,而原告係於107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有民事起訴
狀上收狀戳章可參(本院卷第6頁),被告既抗辯利息請求
已太久,應認其已為時效抗辯,故利息債權部分,依上開規
定,於102年12月22日以前之利息債權,距原告提起本件起
訴時,已罹於5年之短期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故被告就
此部分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
875元,及自102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
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已罹於時效之利息請求,則均無理由
而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
費用由兩造比例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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