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82號
原 告 吳林阿嬌
被 告 王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元(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14,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