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3號原告甲○○越南國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對原告公示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起訴狀,其中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訴訟事件」、「受訴法院」等事項。
二、上列起訴狀並應以「中文」表明「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四、以書狀陳明兩造之住所地、離婚請求之原因事實的發生地。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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