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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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乙○○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二號(即本院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六五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件刑事被告乙○○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甲○○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