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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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琼南 法定代理人 趙亞南 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10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