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陳振明
盧陳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 蘇麗琴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吳萩瑤 主任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臺內訴字第10000363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