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壹點捌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小包(驗餘淨重陸點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小包經送驗結果,確係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各乙紙在卷足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前開扣案白粉一袋(淨重一點八二公克,包裝重○點二○公克,純質淨重○點三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送驗白粉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0)陸(一)字第九○一八九八六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證;又扣案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五包(總淨重六點六七公克,隨機選取二包,各取○點○一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六點六五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透明晶體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六八四號出具之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據此,足認其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