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玉珠 被告 邱政瑋 之雙親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2,506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之子邱政瑋行為如起訴書所載,原告受損權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邱政瑋之雙親」之子邱政瑋詐欺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記載上列被告「邱政瑋之雙親」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列被告「邱政瑋之雙親」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已於102年2月1日收受裁定,至今逾期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