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溫鐵周指定辯護人洪千琪律師被告 梁旭霖 指定辯護人洪千琪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主文欄倒數第二行「附表二編號1至3」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至3之1」;另附表二編號3-2、3-3漏載「陶瓷漏斗2個」;附表二編號4-2漏載「濾瓶1個」;附表二編號25-2、25-3小量杯漏載「2個」;附表二編號27-1濾袋「4個」應更正為「1個」;附表二編號27-2漏載「濾袋3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