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因被告係單親家庭,長期在外工作,致未能收到本院傳票,未按時開庭,遭通緝到案,但被告於民國98年9月底有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繳交易科罰金乙事,當時有向法官詢問是否還有其他案件未到案說明,法官說沒有,因在外工作原因,所以不常在家,98年時有1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證人傳票,返家時有看到,但時間已過,當時被告亦有打電話向該書記官詢問是否還有案件,書記官也告知沒有,所以被告是真的不知道有本院傳票,請法官原諒,現今也知道有這案件,被告也願意配合到案說明澄清案件,被告也把詳細連絡電話、地址告知當地員警,不會無故不到案,請法官諒解,被告也承認有去盜刷偽卡乙事,但真處於不知情狀況下,被告也願意為此事負責,也深感後悔,請法官給被告乙次機會,被告將在99年2月26日判刑,家中經濟也清寒,剩父親獨自在家,被告想在外找份臨時工維持家中經濟也能照顧父親,請法官看在被告一份孝心給予被告乙次機會,讓被告在外打官司,絕無逃亡之虞,也願意申請限制住居乙事,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28日裁定羈押,並自99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係經本院發佈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顯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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