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被告 胡康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巷○○號,有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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