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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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15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100年8月1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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