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廖正宗 即 荃祥 復健科.代理人 周雅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9年8月3日│1,018,895元│BA0000000│││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