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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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許弘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雲呈房屋廣告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99年12月15日│257,000元│LSA0000000│││司 廖惠真 │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