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黃慧芳
陳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詠暘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参仟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黃慧芳、陳惠真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即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原告2人持有被告之出資額均為貳拾萬元(見詠暘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單,即原告提出之證物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参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参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参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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