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248號
上訴人 張憶如 被上訴人 李璧卿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㈠附表所示之3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原為上訴人之父即
其被繼承人 張富雄 所有。張富雄已於民國94年10月8日死亡,上訴人及其弟即訴外人 張子懷 為張富雄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因張子懷拋棄繼承,系爭土地於95年5月22日由上訴人以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為其所有。依張富雄與被上訴人前於83年11月29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將系爭土地與其他土地一併出賣予被上訴人,礙於當時土地法規定無法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將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上訴人配偶 李沈淑惠 及被上訴人,並約定將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交由訴外人即代書 廖金珠 保管。張富雄死亡後,上訴人於94年10月上旬,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之繼承登記,於95年5月22日以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滅失為由,出具切結書向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卷宗,並公告將原土地所有權狀註銷,上訴人所涉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刑事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有罪確定。上訴人既為張富雄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應概括繼受張富雄就系爭買賣契約書之權利義務,依履行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張富雄與被上訴人訂立之系爭買賣契約書,將系爭39筆土地與其他土地合計82筆一併出賣予被上訴人,除系爭39筆土地礙於當時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之相關規定致張富雄遲遲無法依約辦理系爭39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其餘之43筆土地,扣除坐落宜蘭縣○○鄉○○○段(重測前為公館段後埤小段)173-3地號土地嗣被政府徵收合併而不存在外,於被上訴人依約陸續給付買賣價金予張富雄後,已於84年間將其他42筆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顯見系爭買賣契約書為真正。被上訴人已完全付清尾款,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尚有尾款新台幣120萬元未付云云,並不可採。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㈡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被上訴人所持有者有些許
不同,張富雄雖曾與被上訴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被上訴人付清尾款之前,上訴人不能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
㈡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㈠坐落宜蘭縣○○鄉○○○段如附表所示之39筆土地,原為訴
外人即上訴人之父親張富雄所有,張富雄於94年10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與訴外人即上訴人之胞弟張子懷,經張子懷為拋棄繼承,系爭土地由上訴人出具所有權狀滅失之切結書,於95年5月22日向宜蘭縣宜蘭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系爭土地設定債權金額新台幣5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妻李沈淑惠及債權金額新台幣8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有土地登記謄本、上訴人全戶戶籍謄本、宜蘭地院家事法庭95年度繼字第23號裁定等件在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上訴人以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滅失為由,出具切結書向宜蘭縣
宜蘭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卷宗,因此觸犯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宜蘭地院刑事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有罪確定,有判決書附於原審卷第116至118頁可稽。
四、兩造爭執點之論述:經原審法院整理,並為兩造同意爭點為:㈠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否為真正?㈡被上訴人是否已付清尾款,而得向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賣方即張富雄之繼承人即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㈠系爭買賣契約書為真正:
上訴人自認其手上持有之系爭買賣契約書為真正(本院卷第56頁),於本院行言詞辯論時亦陳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中約定之標的業移轉建地40筆予被上訴人(本院卷第93頁背面),參諸證人即上訴人之母、張富雄之妻 陳月滿 於原法院證稱:「(法官提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告以要旨問:這份契約是否曾經看過?對系爭土地買賣之事是否知悉,請詳述之?)看過,是在他賣了土地後過了3年才知道的‧‧‧我從他的行李裡面找到這份契約書‧‧‧」等語(原審卷第159頁),堪信系爭買賣契約書確屬真正。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予駁回:
查:系爭土地之地目為田或旱,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原審卷第12至89頁)。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此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承受私有農地所有權之人有無自耕能力,應以承受時為準,如其承受時無自耕能力,即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此項契約應屬無效,不因嗣後承受人取得自耕能力而使原來無效之契約成為有效。(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9號裁判參照)。被上訴人自承83年11月29日訂立系爭買賣契約書時,系爭39筆土地礙於當時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之相關規定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卷第78頁),遍查系爭買賣契約書並未約定「可登記與買受人所指定有自耕能力之人者」(本院卷第87至90頁),故系爭買賣契約書關於系爭39筆土地,屬約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其契約為無效。縱令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現已修正,仍不能使無效之契約成為有效。從而,張富雄將系爭39筆土地出售與被上訴人,該部分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應屬無效,被上訴人不得就無效部分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至於系爭買賣契約書關於建地部分,依民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仍為有效,被上訴人業已登記為所有權人,洵無違誤。本件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如其受有損害,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另案起訴為請求,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系爭買賣契約書關於系爭土地,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應屬無效。從而,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未查,判命上訴人移轉登記,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判命移轉登記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以真附表系爭土地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土地坐落│面積│││編├──┬──┬─────┬─────┼────┤權利││號│地號│地目│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平方公尺│範圍│├─┼──┼──┼─────┼─────┼────┼───┤││2│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066.89│1/45││1├──┼──┴─────┴─────┴────┴───┤││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3-2地號│├─┼──┼──┬─────┬─────┬────┬───┤││3│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4898.67│1/45││2├──┼──┴─────┴─────┴────┴───┤││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3-4地號│├─┼──┼──┬─────┬─────┬────┬───┤││4│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450.25│1/45││3├──┼──┴─────┴─────┴────┴───┤││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3-1地號│├─┼──┼──┬─────┬─────┬────┬───┤││5│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6408.47│1/120││4├──┼──┴─────┴─────┴────┴───┤││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3-3地號│├─┼──┼──┬─────┬─────┬────┬───┤││6│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877.38│1/120││5├──┼──┴─────┴─────┴────┴───┤││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3地號│├─┼──┼──┬─────┬─────┬────┬───┤││8│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767.22│1/120││6├──┼──┴─────┴─────┴────┴───┤││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1地號│├─┼──┼──┬─────┬─────┬────┬───┤││9│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681.35│1/120││7├──┼──┴─────┴─────┴────┴───┤││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2地號│├─┼──┼──┬─────┬─────┬────┬───┤││10│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538.18│1/45││8├──┼──┴─────┴─────┴────┴───┤││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0-1地號│├─┼──┼──┬─────┬─────┬────┬───┤││11│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283.33│1/120││9├──┼──┴─────┴─────┴────┴───┤││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0地號│├─┼──┼──┬─────┬─────┬────┬───┤││12│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3233.46│1/120││10├──┼──┴─────┴─────┴────┴───┤││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9地號│├─┼──┼──┬─────┬─────┬────┬───┤││14│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829.43│1/45││11├──┼──┴─────┴─────┴────┴───┤││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9-1地號│├─┼──┼──┬─────┬─────┬────┬───┤││17│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469.39│1/120││12├──┼──┴─────┴─────┴────┴───┤││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8-1地號│├─┼──┼──┬─────┬─────┬────┬───┤││18│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598.95│1/120││13├──┼──┴─────┴─────┴────┴───┤││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9地號│├─┼──┼──┬─────┬─────┬────┬───┤││22│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320.07│1/45││14├──┼──┴─────┴─────┴────┴───┤││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5-1地號│├─┼──┼──┬─────┬─────┬────┬───┤││23│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002.85│1/120││15├──┼──┴─────┴─────┴────┴───┤││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5地號│├─┼──┼──┬─────┬─────┬────┬───┤││24│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309.11│1/120││16├──┼──┴─────┴─────┴────┴───┤││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6地號│├─┼──┼──┬─────┬─────┬────┬───┤││25│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428.21│1/45││17├──┼──┴─────┴─────┴────┴───┤││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0-1地號│├─┼──┼──┬─────┬─────┬────┬───┤││26│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902.54│1/120││18├──┼──┴─────┴─────┴────┴───┤││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1地號│├─┼──┼──┬─────┬─────┬────┬───┤││27│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79.01│1/45││19├──┼──┴─────┴─────┴────┴───┤││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2-1地號│├─┼──┼──┬─────┬─────┬────┬───┤││29│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112.64│1/120││20├──┼──┴─────┴─────┴────┴───┤││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2地號│├─┼──┼──┬─────┬─────┬────┬───┤││30│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5635.19│1/120││21├──┼──┴─────┴─────┴────┴───┤││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4地號│├─┼──┼──┬─────┬─────┬────┬───┤││74│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3369.69│1/120││22├──┼──┴─────┴─────┴────┴───┤││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3地號│├─┼──┼──┬─────┬─────┬────┬───┤││75│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631.68│1/45││23├──┼──┴─────┴─────┴────┴───┤││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3-1地號│├─┼──┼──┬─────┬─────┬────┬───┤││76│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954.91│1/120││24├──┼──┴─────┴─────┴────┴───┤││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4地號│├─┼──┼──┬─────┬─────┬────┬───┤││77│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461.37│1/45││25├──┼──┴─────┴─────┴────┴───┤││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4-1地號│├─┼──┼──┬─────┬─────┬────┬───┤││80│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731.82│1/120││26├──┼──┴─────┴─────┴────┴───┤││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5-1地號│├─┼──┼──┬─────┬─────┬────┬───┤││81│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596.33│1/120││27├──┼──┴─────┴─────┴────┴───┤││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6地號│├─┼──┼──┬─────┬─────┬────┬───┤││83│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049.1│1/120││28├──┼──┴─────┴─────┴────┴───┤││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97地號│├─┼──┼──┬─────┬─────┬────┬───┤││538│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586.7│1/15││29├──┼──┴─────┴─────┴────┴───┤││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8-1地號│├─┼──┼──┬─────┬─────┬────┬───┤││539│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695.30│1/120││30├──┼──┴─────┴─────┴────┴───┤││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7地號│├─┼──┼──┬─────┬─────┬────┬───┤││542│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326.12│1/120││31├──┼──┴─────┴─────┴────┴───┤││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5-2地號│├─┼──┼──┬─────┬─────┬────┬───┤││543│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00.20│1/120││32├──┼──┴─────┴─────┴────┴───┤││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5-3地號│├─┼──┼──┬─────┬─────┬────┬───┤││545│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2.28│1/120││33├──┼──┴─────┴─────┴────┴───┤││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5-4地號│├─┼──┼──┬─────┬─────┬────┬───┤││548│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7.64│1/120││34├──┼──┴─────┴─────┴────┴───┤││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地175-16號│├─┼──┼──┬─────┬─────┬────┬───┤││549│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33.15│1/120││35├──┼──┴─────┴─────┴────┴───┤││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89-2地號│├─┼──┼──┬─────┬─────┬────┬───┤││552│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40.1│1/120││36├──┼──┴─────┴─────┴────┴───┤││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2地號│├─┼──┼──┬─────┬─────┬────┬───┤││553│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850.04│1/120││37├──┼──┴─────┴─────┴────┴───┤││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3-1地號│├─┼──┼──┬─────┬─────┬────┬───┤││554│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709.55│1/120││38├──┼──┴─────┴─────┴────┴───┤││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3地號│├─┼──┼──┬─────┬─────┬────┬───┤││557│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997.16│1/12││39├──┼──┴─────┴─────┴────┴───┤││備考│重測前:公館段後埤小段171-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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