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憶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璧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提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