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吳水河
被 告 技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煌
訴訟代理人 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