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吳水河
被   告 技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煌
訴訟代理人  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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