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阮文海 (NGUYENVANHA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