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簡字第382號
原   告 凱撒綠景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宏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陳玉霞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凱撒綠景大地大樓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該大樓管理規約之規定,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每
期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799元,惟被告自96年7月起至101年
8月止,共積欠管理費共計10萬7940元,經原告以郵局存證
信函催告繳納,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10萬7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規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欠繳管
理費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
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
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
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係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已達二期以上,經
原告定期催告仍未繳納,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10萬7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
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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